五 發生經營危機之金融機構應配合之處理措施
(一) 發生經營危機金融機構之負責人,對危機處理人員所詢發生原因、
經營狀況及財務業務之情形,應據實告知。
(二) 發生前及發生期間之各種日報表及資產負債表等,每日電傳主管機
關及有關單位。
(三) 將每日提領數額或解約數額及尚餘可動用資金等財務狀況,每日據
實不定時電傳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
(四) 注意營業場所秩序之維持,必要時協調警力,以維持營業場所之秩
序。
(五) 指定高階人員與處理單位保持密切聯繫,除應就機構之財務、業務
狀況、危機發生原因及因應措施等事項據實告知外,並適時對外發
布新聞。
(六) 因舞弊所造成之經營危機,對舞弊人員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七) 調足現金以應付擠提。
(八) 避免同業帳戶存款有超額動用之情形。
(九) 密切配合主管機關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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