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9.10.19 一、金融機構採雙(多)總經理制,實務上易產生董事長實質兼任總經理之公司治理
疑慮、遇重大事項或經營危機時,無綜理全公司及全權處理問題之總經理、董事
長及總經理權責混淆不清,無法釐清應負責之人、董事長可能規避總經理應具備
之資格條件等問題,不利金融監理。
二、本規則修正前並未明確定義總經理職責,以致金融機構於總經理之外另設置其他
非屬總經理職稱卻實際行使總經理職權者,實質上屬雙(多)總經理之情形,易
產生權責不清及名實不符之問題。
三、基於上述理由,爰修正第一項,明定票券金融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並明確定義
總經理之職責,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四、本規則修正後,即無所謂與銀行總經理職責相當之人,爰刪除第一項「或與其職
責相當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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