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委託人申購、買回 及應付相關費用,應以信託業所選定之外幣收付,其選定後,不得任意變 更。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外幣計價標的為限,不得涉及 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 新臺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 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103.10.31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法規易於瞭解,依金管會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信託業募集發行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明定共同信託基金得以外幣計 價或境外投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