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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094.01.28金管銀(四)字第0940000106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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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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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指第三點第一項所列同一企業風
    險各項目餘額乘以前點所列各項目風險權數後之合計數額。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契約名目本金總額計算,契約無名目本金者,
    以面值或合約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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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