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機構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申報買回公司股 份時,應另由公司負責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下列事項,且該聲明書應併 同申報函副本及轉讓辦法副知各業別主管局: (一)公司之財務條件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 (二)如其買回公司股份係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該公司將本於誠信 原則確實執行。
104.12.30文字修正及點次變更。109.10.16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