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機構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申報買回公司股 份時,應另由公司負責人出具聲明書聲明下列事項,且該聲明書應併 同申報文件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一)公司之財務條件符合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 (二)如其買回公司股份係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該公司將本於誠信 原則確實執行。
104.12.30文字修正及點次變更。109.10.16本點未修正。115.04.01一、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六條規定修正,調整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申報方式,由書面申報改採電子化申報,爰將第五點所定聲明書及其 他申報文件之申報方式修正為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考量轉讓辦法之申報已定於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 一款規定,本注意事項無須重複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