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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5
五、同一關係人為辦理持股申報作業,應共同推派一人為共同代表人;共 同代表人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依本注意事項初次辦理持股變動申 報時,同時檢附全體同一關係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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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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