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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標準(099.04.01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164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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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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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一)預計借入款項比率(目前最高 35%) :有評等者借款上限為 25
      %,評等為 A  以上者,其借款上限為 35% ,如經二家信評機構
      評為此以上者,其借款上限為 50% ,惟借款後亦應維持原評等標
      準。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不應以發起人名稱訂定,以顯示其獨立性
      。
(三)發起人持有受益證券之比率不得高於發行總數百分之 20。
(四)初始募集金額:公開發行時,不動產計畫購買價格應超過新台幣 3
      0 億元。
(五)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受理兩檔以上不動產技資信託基金時應
      訂定內部控制及防火牆機制,且應符合信託公會所訂相關規範。
(六)受託機構應至少每 3  年召開一次受益人大會,其召開事由至少應
      包括基金管理績效之報告及不動產管理機構適格性之檢討。
(七)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不另收取績效獎金
(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參與機構(如發起人、安排機構、受託
      機構及銷售機構)應出具於本會核准前,不得擅自對外刊登廣告或
      為其他行銷、提供基金相關訊息之聲明書。
(九)受託機構應於要約中明定每年配息比率至少為可分自己收益 90% 
      以上及保留未分配部分之明確用途。
(十)受託機構應於契約中約定不動產管理機構應定期(不得少於 3  個
      月)報告資產運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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