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 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內部 控制制度之制定及修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