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為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認識使用者之程序,參酌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第一項定明接受使用者註冊之申請
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等資料。
二、為落實電子支付機構審慎運用依前項查詢所得資料,以保護民眾權益,參酌信用
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五點規
定,要求電子支付機構以其客觀性及自主性,決定核准或拒絕使用者註冊之申請
,爰為第二項規定。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爰第一項序文增訂「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文
字。另為強化電子支付機構認識使用者之程序,爰於第一項明定接受使用者註冊
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相關資料,惟為避免電子支付機
構不當使用查詢機制,並將查詢範圍無限制擴大至使用者以外之人如負責人,爰
於第一項序文增訂查詢資料客體為使用者。
三、配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條次變更及增訂疑似不法或
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通報之查詢機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援
引之條次及款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