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 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 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110.06.30為避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因兼職行為影響本職及兼任職務有效執行等情事,並 參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定明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 行等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