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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112.10.00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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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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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2P 業者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P2P 業者應委託專業獨立之第三方(例如會
      計師、律師),定期查核網路借貸事業媒合之借貸案件,包含借貸
      資訊、相關交易之金流、債權來源及其真實性,且應將查核結果於
      官網公告並提供予處理金流移轉作業之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另銀
      行或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與 P2P  業者之契約中約定,如銀行或電子
      支付機構經判斷認有必要,得要求 P2P  業者提供必要資料,以瞭
      解債權真實性。
(二)個人資料保護:P2P 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蒐集
      、處理、利用出借人、借款人或債權讓與人之個人資料。
(三)資訊揭露:P2P 業者應揭露(1) 借貸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貸款
      期間、貸款利率、貸款金額等;(2) 平臺營運之重要內容,包括
      平臺之營運機制、服務內容、費用、借貸案件之違約率及終止營運
      時之處理機制等;(3) 平臺所轉讓債權之債權來源、原始借貸契
      約之貸款利率、貸款期間、貸款金額等條件及債權讓與人等有關資
      訊;及(4) 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向出借人揭露借款人(含
      債權轉讓之原始借款人)身分資訊及債權擔保<如有>相關文件。
(四)向出借人告知事項:
      P2P 業者應充分向出借人告知(1) 原始借款人違約、平臺倒閉等
      相關風險;(2) 債權真實性之確認機制;(3)P2P  業者處理金
      流之方式;及(4) 如 P2P  業者係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應揭
      露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之情形。
(五)資訊傳輸安全:P2P 業者應確保所設置網站之資訊安全及相關資訊
      傳輸之安全性。
(六)客訴爭議處理機制:P2P 業者應提供會員相關客戶服務及爭議處理
      機制,並明確揭露相關處理機制資訊。
(七)行銷廣告招攬:P2P 業者之行銷廣告招攬應無虛偽不實或誤導消費
      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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