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089.07.19一 明定違反第二十五條關於自易行為禁止規定及第二十七條關於利害關係人授信限 制規定之處罰。 二 刑度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