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 違反本條例相關義務規定之行政罰。
110.01.27 一、本條規定由原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移列。
二、參考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八條第四項,修正序文,提高罰鍰額度,以衡
平法規監理強度。
三、原第四十八條第十二款列為第一款,並配合原第二十四條條次之調整,爰修正援
引之條次;另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刪除原第四十條電子票證準用之處
罰規定。
四、原第四十八條第十三款列為第二款,並配合原第二十五條條次之調整,爰修正援
引之條次;另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刪除原第四十條電子票證準用之處
罰規定,並增訂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授權辦法有關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