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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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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1     條
(罰則)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 託財產分別管理或分別記帳者,其行為負責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信託業違反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 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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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