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089.07.19明定違反第九條第二項關於非信託業不得於商號使用信託業或易於使人誤認為信託業 之名稱規定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