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 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 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
089.07.19一 本條第一項明定信託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所為處 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處罰。 二 本條第二項明定信託業董事等,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或接管時,有拒絕移交等情 形之處罰。 三 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二及信用合作社第四十條規定立法例。 097.01.16信託業務性質為資產管理,無須準用銀行法之緊急處分程序,爰配合第四十三條之修 正,修正本條處罰規定,由「刑罰」改為「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