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1.27 一、本條新增。
二、按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裁罰,如法律有特別規
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亦
即無法律特別規定授權者,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法務部一百零五
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律字第一○五○三五○三六二○號說明二參照)。為有效導正
電子支付機構改善違規、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規行為,爰參酌上開函示及銀行
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立法例,明定主管機關可依據情節輕重採取適當之處置,
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如非系統性缺失,僅作業面疏漏且未影響使用者權益或影響
層面較小,而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罰鍰可能較具有效果,且能達成行政目的時
,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兼顧對人民權益之保障,爰得免依罰則章予以處罰,或
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始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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