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七、違反第三十八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 十、信託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罰則)
089.07.19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明定違反第十一條等規定之處罰。 097.01.16一、增訂第二款及第六款就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及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 項規定者之罰鍰;其餘款次配合調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排除信託法之規定,應無罰則,爰修正第二款, 並移列為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