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得依金融科技發 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條例 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條例及相關金融法規 之妥適性。
107.01.31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110.01.27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