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之裁決、救濟、執行及勒令停業) 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 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 止執行。 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 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信託業 或分支機構停業。
(處罰之裁決、救濟、執行及勒令停業)
089.07.19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明定有關處罰之裁決、救濟、執 行及勒令停業等事項。 094.05.18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爰刪除「法院」 等文字;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