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信託業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依原處 罰鍰處罰之。
(罰則)
097.01.16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修正,將其第二項加倍處罰鍰之規定移列至本條,並參考 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前段規定為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