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為備查時,業者之業務管理或作業方式如有與本條 例規定不符合者,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
104.02.04鑒於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許可或備查時,該業者之業務管理或作業方 式可能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合之情事,爰授權由主管機關給予業者合理之緩衝期間, 令其限期調整,俾符合本條例規定。110.01.27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與刪除原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