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 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 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 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 規定。
096.10.23一、為避免票券金融公司之信用風險過度集中或流動性風險偏高,並防止非常規之利 害關係人交易,爰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業務,其交易或持 有餘額,應計入票券金融管理法相關規定限額中。 二、另為避免投資外幣債券時,過度舉債,規定其相關負債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 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