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12.18 一、參照「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三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非個人帳戶(如: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
業及餐飲旅館業等機構等),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
以上者,經金融機構確認,並經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後,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爰
為第一項規定。
三、參酌美國立法例,鑑於金融機構與經常性交易對象之關係,可能會隨時間變更,
爰於第二項明定對免申報之經常性大額交易,金融機構應每年至少審視交易對象
一次,如已無往來關係,並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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