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持股變動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時 ,同一關係人之共同代表人與持有股份變動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 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動申報書(附表四)。 (二)變動申報表(附表五)。 (三)聲明書(同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108.12.25一、修正附表五。 二、增訂第四款應檢具「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本申報資料係為監理上需要之 申報,與揭露、公告目的不同,須注意資料之保密。但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 一第三項及授權子法規定之意旨,不影響司法、檢調機關之調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