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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103.12.29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765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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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輸出入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
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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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