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一、為防杜人頭帳戶,參酌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第二項及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於
第一項規定使用者申請註冊時,如有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等情形時,電
子支付機構應拒絕其申請,以防制犯罪及保障使用者權益。
二、對於疑似不法或異常之申請,參酌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
法第四條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所訂定
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於第二項
訂定電子支付機構得依具體情況判斷拒絕使用者申請之情形。
105.09.10 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刪除「確認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
之身分確認程序規定,修正第二項第五款,刪除「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文
字。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已規定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應予以婉拒建立
業務關係或交易之規定,本辦法毋須為重複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所列第一款至
第八款規定,僅於第一項序文為宣示性之規定;另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
,爰第一項增訂「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爰第二項序文增訂「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
文字,另第一款增訂「或電子支付帳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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