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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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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四條所定之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之申請。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或辦理儲值卡記
名作業之申請:
一、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聯徵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五、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
    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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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