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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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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
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
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
    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電子支付機構經理或銀行總行經理
    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一年以上電子支付
    機構或銀行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
    經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
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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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