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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務發展評鑑及獎勵措施(113.12.31金管銀票字第1130274272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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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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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信託期間
      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
      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
    評比方式:
    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兼營信託業務之本國銀行資產總額之中位數為
    基準,分為 A、B 組分別評比,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列入 B  組。
    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2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6  分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6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4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4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
        為 3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3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
        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
        新增比率為 2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2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
      1.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
        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分。
      2.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
        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
        差額為 5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5  分。
(四)數位化及創新性(20  分):
      1.安養信託數位化程度(5 分):
     (1)建立數位能力提供數位化信託服務並設計友善介面,提升使用
          便利性(3 分)。
     (2)參與信託資訊交換平臺,或運用數位技術提升信託帳戶支付交
          易功能,簡化信託財產給付相關費用之流程(2 分)。
      2.評鑑年度安養信託相關創新(例如整合型信託商品、模組化契約
        、退休信託帳戶可攜整合方案)及案例分享(5 分)。
      3.安養信託數位化及創新帶來之效益(10  分):自 109  年 9
        月起安養信託數位化及創新相關作為,所帶來之效益(如營運效
        率、使用人次、客戶受益情形等)較前一評鑑年度之量化成長趨
        勢。
(五)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
(六)評鑑期間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之受益人為一般民眾(非行員
      及行員直系血親),占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之比
      率,高於同組銀行之全體平均比率者(1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
    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
    金;信託契約中如涵蓋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
    託財產本金計入,非屬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
    信託財產本金不得計入;如受益人兼具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及身心障
    礙者之條件者,請自行就高齡者安養信託或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擇一
    計入,不得重複計算;委託人於契約簽訂前兩年內,與同一受託人曾
    有安養信託解約情形者,該契約之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不計入
    新承作業務量及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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