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9.07.19 一 信託投資公司得依銀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及「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
銀行之有關規定」改制為商業銀行,目前除中國信託投資公司改制完成外,國泰
信託投資公司亦已提出申請。對於未符標準或不擬變更之信託投資公司得於其兼
營之證券自營商業務、生產事業直接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投資業務縮減完
畢後,依本法申請營業執照,以避免利益衝突,惟在信託業務之收益尚未足以支
持信託業營運前宜採雙軌並行方式,允許其繼續辦理其餘原依銀行法規定辦理之
業務。
二 而未來信託業務能否蓬勃發展,並適時、足量地發展成維持信託業正常營運的業
務,尚難預測,為求謹慎,爰授權主管機關視新種信託業務發展情況,限期停止
其辦理原有業務。
089.12.20 明確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未來定位。使主管機關有權督導信託投資公司進行業務改善或
轉型為其他金融機構。爰予以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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