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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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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1     條
(政治團體投資經營信託業之轉讓或信託)
本法施行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投資或經營信託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一年內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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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