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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61 條
(政治團體投資經營信託業之轉讓或信託)
本法施行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投資或經營信託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一年內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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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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