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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據法施行細則(075.12.30台財字第26889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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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票據權利人雖曾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向付款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之
證明。但其聲請被駁回或撤回者,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
,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者,仍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同一人不得對同一票據
再為止付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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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