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規定修正發布前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不符本規定者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自本規定修正發布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 合規定。
094.01.28為使票券金融公司配合本規定之修正而調整其對各企業之風險配置,爰調整相關文字 予以彈性調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