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10.23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外幣債券交易,應開設外幣存款帳戶;又為避免其持有外幣餘額過
高,過度暴露於匯率風險,爰參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
財證二字第○九三○○○○○二二號函,於第一項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資產之
總額度上限。
100.04.0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票券商辦理境內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後,目前相關法令
對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短期票券業務已有適當限額規範,且為避免限制外幣短期票
券業務發展,爰將外幣短期票券排除不計入票券金融公司持有之外幣資產總額度。
104.07.16 一、鑒於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資產之種類及性質各異,應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其限
額規範以符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發展及風險管理之需求,爰刪除第一項外幣資產總
額度之規範,另依不同種類之外幣資產分別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訂定其限額
規定。
二、第一項第一款係參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
一○三○○一○二二四號令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
證券部位之限額規定。
三、第一項第二款就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票券與債券附賣回交易以
外之外幣資產餘額,訂定其限額規定。
四、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外幣有價證券部位之定義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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