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前二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 該銀行之經營規劃、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
098.09.07考量持股超過百分五十者對銀行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有主導及監管之能力,爰明 定該股東除應檢具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申請書件外,並應提出對該銀行之經營規劃、 未來經營團隊、員工權益保障等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