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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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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
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
    付帳戶,得具收、付款、儲值功能。
二、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僅得具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儲值及自同機構之直系血親或監護人電子支付
    帳戶進行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收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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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