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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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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
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副經理或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
    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電子支付機構或銀行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電子支付機構經理
    或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
    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電子支付機構專業知識或經營電子支付機
    構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
    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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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