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 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 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 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
(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089.07.19明定共同信託基金之定義。 097.01.16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信 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本 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爰將第二項之應依據辦理之法律,修正 為「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