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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營業廳以外場所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審核原則(082.02.26臺財融字第82113199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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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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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金融機構於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後,應於十五日內敘明左列事項報請
    本部備查:
 (一) 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之場所 (附平面簡圖) 。
 (二) 自動化服務機器之種類及數量。
 (三) 所屬之營業單位。
 (四) 服務項目。
 (五) 服務時間。
 (六) 安全維護計畫 (含顧客存提款之安全維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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