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10.23 一、為維持票券金融公司承擔匯率風險之能力,復考量各公司規模不一,參考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五三○○○三○
七○號函及中央銀行訂定之「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爰於第一項訂定
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風險上限之規範,並於第二項明訂外幣風險上限之定義。
二、另為使票券金融公司於計算各項限額時,幣別之轉換有一致遵循標準,並避免票
券金融公司經常變更計算依據,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原則。
107.02.13 考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至今已見初步成效,且各公司淨值逐步成長,可
承受較高投資部位風險,為利票券金融公司外幣債券業務之發展,爰刪除本辦法外幣
風險上限金額美金五千萬元之規定,惟仍保留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額,以維持各票券
金融公司外幣風險之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