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業務執行之監督。 二、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簿冊文件及決算報告之查核,並得請求理事 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三、營業及管理單位之視察。 四、職員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五、為監督業務之需要,得指派過渡銀行之稽核人員或委託律師、會計師 協助執行職務。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097.02.01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明定過渡銀行應置監事一人,負責財產及業務之監察。爰參 酌過渡銀行之需要,及大型銀行業章程有關理(董)事會職權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