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 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097.12.18一、參照「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第一點第(三)款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訂定之「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第三點第(五)款規定,訂定疑似洗錢交 易申報之程序。 二、第一款明定疑似洗錢交易申報程序之原則性規範。 三、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於第二款明定得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申 報之規定,並應補辦申報書。 四、第三款明定申報紀錄及疑似洗錢交易憑證之保存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