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發行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持卡人及股 東權益。
098.07.15明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負責人兼任時應遵循之原則。108.07.11鑒於第六條放寬發行機構負責人得兼任特約機構職務,為避免發行機構負責人因兼職 行為影響本職及兼任職務有效執行等情事,並參酌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 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爰定明發行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 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