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前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 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說明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五個營 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098.09.07為簡化行政程序,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八項,及金管會 96 年 10 月 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610003350 號令「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第五點,明定除因補正外,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十 五個營業日內,主管機關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