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經本會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投資創 業投資管理公司或小額貸款公司。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並應於大陸地 區主管機關計可或否准後,立即通報本會,並於設立前檢附大陸地區 主管機關之相關核准文件、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負責人姓名等資料 函報本會備查。如有變更或裁撤,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