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參酌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及銀行公會所
訂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明個人
使用者應提供之基本身分資料。其中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包括國民身分證、護照、居
留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包括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
號碼或其他證明文件號碼。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電子票證納入本條例規範,爰增訂「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
作業」之文字,另參酌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
,增訂「且保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影像檔或予以記錄」之文字,以明確定義取
得基本身分資料之型態,包含影本、影像檔或記錄該等資料之內容等三種形式擇
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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