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之名稱)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 ,不在此限。 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但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信託業之名稱)
089.07.19一 信託業為具有公益性之特許事業,妥規定其名稱應標明信託字樣,以示區別,但 銀行兼營者不在此限。並禁止非信託業使用信用業或類似信託業之名稱,以免混 淆。 二 參考日本信託業法第三條及韓國信託業法第七條之立法例。 097.01.16一、為配合銀行以外之事業機構兼營信託業,第一項但書規定刪除「銀行」二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