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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營業廳以外場所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審核原則(082.02.26臺財融字第82113199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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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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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其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上明顯標示金融機構名稱、所屬營
      業單位名稱、電話號碼、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上列事項及自動化
      服務機器之種類及功能有變更時,應先函報本部核備。
 (二) 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不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管理,但應注意設
      備及保障客戶之安全措施。
 (三) 自動化服務機器非報經本部核准,不得遷離原核准設置之場所。撒
      銷時應先函報本部核備。
 (四) 當年度未能依原訂計畫設置完成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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