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金融機構經核准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應於其所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上明顯標示金融機構名稱、所屬營 業單位名稱、電話號碼、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上列事項及自動化 服務機器之種類及功能有變更時,應先函報本部核備。 (二) 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不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管理,但應注意設 備及保障客戶之安全措施。 (三) 自動化服務機器非報經本部核准,不得遷離原核准設置之場所。撒 銷時應先函報本部核備。 (四) 當年度未能依原訂計畫設置完成者─視同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