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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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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自營或投資後,得依票券金融公司從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客戶身分從事相關避險交易。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自營或投資後,得依票券金融公司從事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以客戶身分從事相關避險交易。
票券公司投資外幣債券,應以客戶身分為之,不得與其他投資人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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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