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097.02.01金管銀(三)字第09730000050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9     條
過渡銀行設理事五人至九人、監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
理事長應為專任。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
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
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
由過渡銀行負擔之。
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公司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