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設理事五人至九人、監事一人,由存保公司任免之。 理事長應為專任。理監事得委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或 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 前項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存保公司應依其內規墊付差旅費,並 由過渡銀行負擔之。 理事長及理監事之報酬,由存保公司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097.02.01一、銀行之經營者應具備相當之行政及業務管理經驗,鑒於過渡銀行任務特殊且設置 期間短暫,宜彈性放寬負責人之資格限制,不以有銀行經營專長者為限,而得委 聘具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專長之人員擔任,以增加選任範圍洽得適當人選,提高管 理績效。 二、理監事由存保公司人員兼任者,依存保公司內規領取差旅費,並由過渡銀行負擔 之。